Association Charter

協會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碳權交易推廣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灣碳權交易推廣協會」(英文名稱:Taiwan Emission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簡稱 TEEPA)。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協助台灣中小企業面對全球暖化所帶來碳權與綠電等相關議題之衝擊,協助企業完成政府與客戶之碳中和責任、取得有效碳權額度及綠電憑證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教育企業碳權相關知識,協助企業了解國際碳權發展趨勢。
  2. 辦理碳權培訓課程、講座與論壇,定期更新國際碳權發展資訊。
  3. 協助企業進行碳盤查、碳足跡評估與溫室氣體減量。
  4. 提供碳中和認證輔導與國際碳權交易媒合服務。
  5. 推動全民碳中和意識,促進永續發展之公共利益。
  6.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會以內政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五條

本會活動區域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範圍,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六條

本會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1.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整。
  2.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常年會費新台幣貳萬元整。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3.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熱心贊助者,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3. 未繳納常年會費達三年以上,經催告仍未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另設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遞補因故出缺之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得列席理事會。

第十九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以書面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各種會議得以視訊方式召開,但涉及選舉、罷免及治理相關事務不得以視訊方式進行。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
  2. 常年會費。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成立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六日成立大會通過
經內政部核准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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